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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明菊与李成才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镇巴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申明菊,女。被执行人李成才,男。申请执行人申明菊与被执行人李成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镇巴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成才未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权利人申明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成才偿还2014年11月20日前应给付的欠款10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成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嗣后,经本院多次敦促执行,被执行人李成才于2015年5月14日给付欠款现金10000元,申请执行人申明菊已领取(有申明菊的领条载卷),且被执行人李成才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4)镇巴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被执行人李成才定于2014年11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申明菊欠款10000元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张大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