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济宁鸿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赵永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鸿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赵永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第795号原告济宁鸿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向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军,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鸿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永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鸿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鸿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济宁鸿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永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