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大兵与孟庆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兵,孟庆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949号申请执行人陈大兵,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孟庆池,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人孟庆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庆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孟庆池银行存款壹万壹仟零陆拾叁元整(小写:11063元),或扣押、查封、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