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商初字第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刚与泰州苏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刚,泰州苏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商初字第0537号原告赵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平安,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苏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东进路6号B幢201室。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刚与被告泰州苏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刚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赵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刚撤回对被告泰州苏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0元,依法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赵刚承担。代理审判员 钱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