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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秦维超与被告华伟阳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维超,华伟阳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203号原告:秦维超,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华伟阳,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维超与被告华伟阳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维超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各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维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