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秦维超与被告华伟阳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维超,华伟阳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203号原告:秦维超,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华伟阳,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维超与被告华伟阳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维超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各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维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