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法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徐小扶申请执行王连生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源法执字第197号王连生:你与徐小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4)源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徐小扶支付款项5122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