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怡萍(曾用名朱玉萍)、李佳莹(曾用名李冬梅)与李少信(曾用名李绍信)、李永生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怡萍,李佳莹,李少信,李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224号申请执行人朱怡萍(曾用名朱玉萍)。申请执行人李佳莹(曾用名李冬梅)。被执行人李少信(曾用名李绍信)。被执行人李永生。本院在执行朱怡萍(曾用名朱玉萍)、李佳莹(曾用名李冬梅)与李少信(曾用名李绍信)、李永生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新审 判 员 史玉廷人民陪审员 王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荆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