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阮文裕、曾艳春等与平果县鑫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文裕,曾艳春,平果县鑫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692号原告阮文裕。原告曾艳春。被告平果县鑫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秀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文裕、曾艳春与被告平果县鑫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光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迎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