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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晖申请执行大庆东方嘉禾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晖,大庆东方嘉禾房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赵晖,女。被执行人大庆东方嘉禾房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宝瑜,系该公司经理。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彦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