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登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林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395号原告林某,女,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李春磊,蓬莱市登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宫继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春磊、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结婚开始双方感情尚可。自2010年开始双方为家务琐事经常吵架,并于2014年上半年开始分居至今。双方虽经多次协商,仍无和好可能,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孩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存款等价值20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甲辩称,我与原告现在感情是不太好,但是没有完全破裂,且我们现在还有孩子要照顾,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甲于2001年建立自由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子张某乙,现年11周岁。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原告主张自从孩子出生后,原、被告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找不到合理的解决方法,且被告动手打过原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自2014年上半年开始分居。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确实有过争吵,但被告未动手打过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双方未分居。本案调解和好不成。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在卷为凭,足以采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甲已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婚姻关系。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十多年,有较为稳定的婚姻基础,虽然双方现在有矛盾,但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宫继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