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三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190号原告郭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辉,河南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拓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军丽、陈晓辉,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拓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辉、被告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丽、陈晓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4月4日生一女儿拓某。由于我与被告婚前接触时间短,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导致两人感情急剧恶化。现因我与被告现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女拓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4、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五万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拓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婚后被告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婚生女出生以后,被告对女儿疼爱有加,给女儿请保姆并承担了女儿的托费及保姆费。孩子两岁后,原告辞职一年,在家带孩子,被告把所有的工资都交给原告,给原告买各种高档的首饰、礼物、衣服,衣服大概有一百多件,买的首饰大概两万多元。在原告怀孕期间,每次被告回家都是做饭、煲汤给原告吃。只要不加班,就带着原告和孩子出去游玩。被告偶尔打麻将也是应酬,喝酒是战友之间吃饭、聚会,而且都跟原告打过招呼,如果原告愿意去,基本上都是带着原告去的。故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初相识,2009年5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4月4日生育保姆每月接送孩子。婚后原、被告共同购买了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达玛格利的房产一套,2013年购买东风雪铁龙车辆一辆。此后,原告郭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拓某某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本案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结婚证、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虽然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考虑到原、被告结婚近六年,孩子尚年幼,需要和睦的家庭氛围,离婚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双方若能互相关心,互相尊重,注意沟通,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娴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