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代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代民初字第163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xx月xx日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委托代理人杨兰凤,女,1963年12月6日生,汉族,代县峨口镇富村人,农民。被告乔某某,男,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代县xx镇下xx村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兰凤与被告乔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乔某某于2004年同居,于2011年1月10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25日收养女儿乔某甲。因婚前缺乏了解,多次发生争吵,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乔某某于2004年同居,于2011年1月10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25日收养女儿乔某甲。生活中,夫妇二人虽然有争吵,但原告未能提供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确实依据。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据,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郎眉存审判员  刘和平审判员  韩建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