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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双城市某某信用社与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隋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赫广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秀莲,主任。被执行人:隋晓静,女,195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城市双城市人民法院(2014)双商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城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3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仁洛审判员  卢永生审判员  张 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