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小莉与王振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莉,王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00448号申请执行人杨小莉。被执行人王振涛。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小莉与被执行人王振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1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振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振涛银行存款18545.2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维宁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银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