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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执终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刘胜才、安新玉等与赵永乐、赵立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才,安新玉,牛聚鹊,刘宇晶,赵永乐,赵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衡桃执终字第208-2号申请执行人刘胜才。申请执行人安新玉,系申请执行人刘胜才的妻子。申请执行人牛聚鹊,系申请执行人刘胜才的儿媳。申请执行人刘宇晶,系申请执行人刘胜才的孙。被执行人赵永乐。被执行人赵立华,系被执行人赵永乐之父。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曾查封二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赵永乐、赵立华名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