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冬琴与江雅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琴,江雅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82号原告张冬琴,女,1989年5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敏中,宁化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雅联,男,30岁,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琴与被告江雅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冬琴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冬琴以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冬琴负担。审判员 黎海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