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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冬琴与江雅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琴,江雅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82号原告张冬琴,女,1989年5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敏中,宁化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雅联,男,30岁,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琴与被告江雅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冬琴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冬琴以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冬琴负担。审判员  黎海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