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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裴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963号原告:裴某某,男,满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受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原被告结婚后,被告搬到原告家居住,但由于工作原因不经常在开平居住,被告也经常回户籍所在地居住,为此,被告并未在开平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不能认定开平区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故请求将案件移送到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被告李某婚后偶尔回其户籍所在地居住,自今年2月21日开始因原被告之间的矛盾,被告时常回其户籍所在地的唐山市丰南区西葛镇西葛庄村十二区南20排40号娘家居住至原告裴某某起诉时的2015年5月21日,故唐山市开平区东港龙城小区116楼404室已不能作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依照离婚纠纷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李某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会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