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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恢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周书敏与杨士海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恢505号申请执行人周XX,女,1927年8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XX,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周XX申请执行杨XX赡养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西民初字9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XX以杨XX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杨XX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XX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XX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杨XX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XX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