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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北京环达正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单乃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环达正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单乃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环达正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1号楼1609B室。法定代表人叶伟聪,董事长。被执行人单乃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环达正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单乃霞欠款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塘民初字第708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