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威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文大美申请执行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183号申请人文大美,女,汉族。被执行人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黔威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76.1903万元,执行费40019.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账户扣划484557.67万元,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每月给付10万元,第五个月一次性付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1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金益审判员 :高学忠审判员 : 邓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 李 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