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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梁丽诉被告王淑军、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丽,王淑军,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54-2号原告:梁丽,女。委托代理人:周家根,男。委托代理人:余光义,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淑军,男。被告: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水阳江大道与建材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淑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丽与被告王淑军、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淑军被逮捕在押,本案所涉债务是否牵涉其中,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童晓梅审判员  杨东清审判员  严荣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