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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徐崔氏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崔氏,徐晓明,徐晶晶,徐博,平东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徐崔氏,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徐晓明,女,1989年3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徐晶晶,女,1993年3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徐博,男,1997年4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平东太,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徐崔氏、徐晓明、徐晶晶、徐博与平东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二民终字第1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徐崔氏、徐晓明、徐晶晶、徐博于2015年12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平东太支付赔偿款269771.15元及诉讼费2666元。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平东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平东太名下无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有银行账户8个,无可供执行金额。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平东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徐崔氏、徐晓明、徐晶晶、徐博申请执行的赔偿款269771.15元及诉讼费2666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平东太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民终字第112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佳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