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赤城县龙鑫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侯德成、郑贵萍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城县龙鑫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侯德成,郑贵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128号原告赤城县龙鑫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城县大海陀乡管庄子村,组织机构代码:77616969-8。法定代表人陈高,总经理。被告侯德成。被告郑贵萍。原告赤城县龙鑫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德成、郑贵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城县龙鑫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德成、郑贵萍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从2008年开始到2013年5月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滑石粉,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70000元,2013年5月30日被告侯德成亲笔书写欠条一张,并承诺一个月内还款。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未履行给付欠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给付原告欠款70000元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侯德成、郑贵萍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2013年5月30日被告侯德成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记账单复印件一份、发货单复印件三份。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侯德成、郑贵萍未提交证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2008年起到2013年5月30日止,二被告陆续分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滑石粉,被告用料期间支付给原告部分货款,2013年5月30日被告侯德成向原告出具了欠原告货款70000元的欠条一张,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2014年9月8日原告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1月14日,原告赤城县龙鑫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7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在庭审中,原告主张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息从2013年5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另查明,被告侯德成与被告郑贵萍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给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0000元滑石粉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从2013年5月31日起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因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2014年9月8日原告向二被告主张过债权,可酌情确定从2013年5月31日到2014年9月8日为被告履行期限,因原、被告对履行期限的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从2014年9月9日起开始起算,利率按照原告主张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即月利率5‰计算,计息期间从2014年9月9日起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德成、郑贵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赤城县龙鑫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滑石粉款7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利率5‰计算,计息期间自2014年9月9日起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侯德成、郑贵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跃武审判员 闫昊昀审判员 张贵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素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二条(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