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4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洪宾、沈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洪宾,沈璋,朱洪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4民初605号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永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东勇,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横河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一鸣,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横河信用社信贷员。被告朱洪宾,农民。被告沈璋,农民。被告朱洪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洪宾、沈璋、朱洪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尹国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