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山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程翠荣与被告陈怀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翠荣,陈怀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鹤山民初字第190号原告程翠荣,女,1971年7月4日出生。被告陈怀全,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原告程翠荣与被告陈怀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翠荣,被告陈怀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翠荣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1年认识,1994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女儿已经成年,儿子陈朝阳,2004年1月16日出生。由于我们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不注意感情的培养,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朝阳由被告抚养。被告陈怀全辩称:原告所说的不是事实,自己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程翠荣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以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陈怀全亦没有证据向本庭提交。通过法庭调查,本院确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1年认识,1994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女儿已经成年,儿子陈朝阳,2004年1月16日出生。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纠纷,并没有大的矛盾冲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谅互让。本案中原告程翠荣与被告陈怀全没有大的矛盾冲突,仅是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双方应冷静处理家庭矛盾,维护家庭的稳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陈怀全当庭表示,愿意改正自身存在的缺点,尽最大努力为家庭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翠荣要求与被告陈怀全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翠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红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阳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