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宜宾金林化工有限公司与刘珍厚、陈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金林化工有限公司,刘珍厚,陈杰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768号原告宜宾金林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纪英,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家红、李悍东,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珍厚委托代理人许永龙,男,生于1969年11月13日,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巡场镇兴太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69********。被告陈杰原告宜宾金林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珍厚、陈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宾金林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家红、李悍东、被告刘珍厚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永龙、被告陈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宜宾金林化工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生产和销售石灰的企业,被告刘珍厚是原告单位的放灰工。原告安排被告刘珍厚的工作是操作放灰的电动控制开关,为运输石灰的汽车放装石灰,并不需要被告刘珍厚本人到汽车上做其他事情。被告刘杰是个体运输车主,为原告单位承运石灰,收取运费,与原告单位系承运合同关系。2013年11月27日,原告工作场所白天停电,晚上18点来电开始上班,19点30分左右,被告刘珍厚放完灰后与陈杰协商为陈杰驾驶的车辆铲平车上石灰并盖好蓬布,陈杰给了刘珍厚30元钱,被告刘珍厚就到陈杰驾驶的车上干起了陈杰安排的私活。陈杰在不知道被告刘珍厚还没有下车的情况下,启动了汽车,导致被告刘珍厚从车上摔下受伤。被告刘珍厚虽在工作场所受伤,但其从事的不是与工作有关的工作。原告单位也没有发生任何事故,而是陈杰的私自雇佣行为导致刘珍厚受伤。原告认为,被告刘珍厚不应认定为工伤,而应认定为与陈杰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应由陈杰对刘珍厚依法承担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对长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仲案[2015]22号仲裁裁决书不服,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不支持刘珍厚对宜宾金林化工有限公司仲裁请求的裁决,判决由被告陈杰对刘珍厚的各项损失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刘珍厚辩称,我受伤的当天晚上6点左右开始放灰,在用匝门放灰时不小心摔倒,当时向公司管理人员打过电话,我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当时认定工伤的时候,宜宾金林化工有限公司并未提出异议。被告陈杰辩称,我未叫刘珍厚为我驾驶的车辆搭蓬布,刘珍厚受伤是怎么受伤的我不清楚;若刘珍厚受伤系我的责任,那我就承担,若不是我的责任我不会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宜宾金林化工有限公司于2006年经工商登记成立,主要经营范围是开采、制造、加工、销售石灰、轻质碳酸钙等。原告宜宾金林化工有限公司于2011年招用被告刘珍厚,安排从事放灰工作(即通过操作机关按钮将生产好的石灰放入待运的货车车厢),刘珍厚受伤前平均月工资1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宜宾金林化工有限公司为被告刘珍厚办理了工伤保险。被告陈杰系个体运输车主,为原告单位运输石灰,收取运费,与原告单位系运输合同关系。2013年11月27日19时30分许,被告刘珍厚在为被告陈杰驾驶的货车放灰的过程中,在关闭闸门时不慎从货车车厢上摔下受伤,刘珍厚当即被送往珙县中医院救治,主要诊断为桡骨骨折、其他诊断为尺骨骨折。珙县中医院对刘珍厚予以石膏外固定、消肿、止痛对症治疗,于2013年12月7日在臂丛麻醉下行“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给予预防感染、消肿、止痛、活血化瘀等对症治疗。刘珍厚在珙县中医院实际住院治疗42天后于2014年1月8日好转出院。原告出院后又于2014年12月18日入住珙县中医院取除内固定,住院治疗11天,2014年12月29日出院。刘珍厚两次在珙县中医院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均由原告宜宾金林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另,被告刘珍厚在住院治疗期间,原告宜宾金林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了住院期间生活费500元。刘珍厚受伤后就未到宜宾金林化工有限公司上班。2014年1月27日,原告宜宾金林化工有限公司向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宜人社工认字[2014]第056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珍厚受到的事故伤害系工伤。2014年5月12日,宜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作出宜工鉴字[2014]05-0553号鉴定意见,认定刘珍厚为八级伤残。之后,原告宜宾金林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珍厚就工伤赔偿问题协商无果,被告刘珍厚向长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长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案[2015]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宜宾金林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刘珍厚住院伙食补助费456元、住院护理费19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3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77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348元,共计101783元。原告宜宾金林化工有限公司对长劳人仲案[2015]22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经原、被告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原被告主体资格证明;2、珙县中医院住院病历;3、宜人社工认字[2014]第056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4、宜工鉴字[2014]05-0553号鉴定意见;5、长劳人仲案[2015]22号仲裁裁决书;6、宜宾金林化工有限公司石灰窖车间工资表;7、证人肖某、胡某、孙某到庭的证言;8、原被告到庭陈述。本院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原告宜宾金林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的照片、会议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均不足以证明刘珍厚受伤系帮被告陈杰驾驶的车辆搭蓬布所受的伤,原告宜宾金林化工有限公司也未能提出其他证据推翻宜人社工认字[2014]第056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的工伤认定,因此对于原告宜宾金林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珍厚2013年11月27日放灰时摔倒受到的伤害系因工作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其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宜宾金林化工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刘珍厚的伤残等级或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进行重新鉴定,或参照工伤鉴定标准进行重新鉴定。因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引起的纠纷,不是侵权责任纠纷,不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进行鉴定。宜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作出的宜工鉴字[2014]05-0553号鉴定意见,系行政机关根据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该鉴定意见不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机关申请重新评定。因此,本院不同意原告宜宾金林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被告刘珍厚在本事故发生之后就未到原告公司上班,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由原告一次性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刘珍厚的月工资为1000元,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其月工资应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被告刘珍厚系八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刘珍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计算11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川府发(2011)2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刘珍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18个月。据此,被告刘珍厚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如下:1、住院伙食补助费530元(53天×10元/天);2、住院护理费2650元(53天×50元/天);3、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至工伤定残前,即5000元(5月×1000元/月);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21271.8元(3223元/月×60%×11个月);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3798元(3223元/月×26个月),上述共计113249.8元。因被告刘珍厚对长劳人仲案[2015]22号仲裁裁决书的内容未提出异议,因此本院予以尊重。宜宾金林化工有限公司应按照长劳人仲案[2015]22号仲裁裁决书的内容给付支付被告刘珍厚工伤保险待遇101783元,扣除为刘珍厚垫付的生活费500元,宜宾金林化工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刘珍厚101283元。据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宜宾金林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刘珍厚工伤保险待遇1012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宜宾金林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操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