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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保英与东海县双店镇孔白村民委员会、侯小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终字第0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海县双店镇孔白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海县双店镇孔白村驻地。负责人傅继超,村支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保英。委托代理人戚士贵,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侯小猛。上诉人东海县双店镇孔白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周保英、原审被告侯小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03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海县双店镇孔白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傅继超,被上诉人周保英的委托代理人戚士贵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侯小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11时许,侯小猛持E证(注销可恢复)驾驶无号牌自卸式垃圾车沿东海县双店镇孔白村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孔白村幼儿园北侧路口时,遇周保英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孔白幼儿园门口南北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自卸式垃圾车右侧与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周保英受伤,二轮电动自行车损坏。本次事故经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侯小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周保英在东海县仁慈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用11886.52元,2014年9月15日,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周保英于2014年8月30日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脑震荡,全身多出软组织挫伤,周保英的休息时间为60日,护理期限为30日,营养期限为30日。周保英驾驶车辆损坏后,支付施救费370元,该车经东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分局评估,损失为350元,周保英为此支付评估费80元。另查明:侯小猛驾驶的车辆系东海县双店镇孔白村管理使用,用于清理村里垃圾,实际车主为东海县双店镇孔白村民委员会,该车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侯小猛已支付周保英医疗费4000元。还查明:事故车辆放在东海县双店镇孔白村民委员会处,村里干部都可以驾驶该车。侯小猛在事故发生时任村包队干部,驾驶该车是为东海县双店镇孔白村民委员会清理垃圾。再查明,周保英系农业家庭户口。原审法院认为,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自觉遵守相关通行规定,切实维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侯小猛和东海县双店镇孔白村民委员会质证称对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认为侯小猛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但未举证证明,故其质证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侯小猛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导致发生事故,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客观、公正,法院予以确认。东海县双店镇孔白村民委员会辩称其不是车辆所有人,也未举证证明车辆所有人是谁,作为事故车辆的使用人和管理者,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其为实际车主是合理合法的,法院予以采信。其未为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作为机动车交强险投保义务人,依法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侯小猛作为驾驶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东海县双店镇孔白村民委员会虽然没有安排侯小猛,但放任无驾驶资格的侯小猛驾驶车辆,存在过错,应当对周保英超过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过错责任应由侯小猛负担90%,东海县双店镇孔白村民委员会承担10%。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相关统计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标准计算,周保英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11886.52元,误工费2235.28元(13598元/年÷365×60天),护理费1117.64元(13598元/年÷365×30天),营养费330元(11元/天×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96元(18元/天×22天)施救费370元,车损350元,评估费80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662.8元,以上合计18028.24元,由东海县双店镇孔白村民委员会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周保英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235.28元,护理费1117.64元,施救费370元,车损350元,交通费662.8元,合计14735.72元,侯小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周保英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为3292.52元,由侯小猛赔偿90%为2963.27元,已付4000元;由东海县双店镇孔白村民委员会赔偿10%为329.25元。原审法院遂判决:一、东海县双店镇孔白村民委员会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周保英各项损失14735.7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侯小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侯小猛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周保英各项损失2963.27元(已付4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东海县双店镇孔白村民委员会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周保英各项损失329.2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上诉人上诉主张,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2、被上诉人的医药费及交通费过高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二审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上诉人提出的第1点上诉理由,经查,公安机关作出事故认定书,上诉人并未在规定的时间提出异议,且该事故认定书并无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一审法院将该事故认定书作为判决依据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提出的第2点上诉理由,经查,被上诉人的医药费及交通费均有原始票据在案作证且实际发生,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医药费及交通费存在虚假。故上诉人该上诉主张无证据证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东海县双店镇孔白村民委员会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宜东代理审判员  刘亚洲代理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腾跃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