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楼62楼。法定代表人:池村敏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妙容,女,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郑冠锋,男,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揭阳市和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法定代表人:黄学仁,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法定代表人:黄鸿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榕法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结欠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电梯设备款等合共人民币5373277元。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3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尚欠款项由被执行人延期付还。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榕法执字第1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文龙审判员 赖荣利审判员 张又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新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