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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陈利园与陈晋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园,陈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陈利园被执行人陈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5月19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晋银行存款、收入29067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丁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