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绍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58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宗宝申请执行常淑军、张绍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常淑军、张绍征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29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且据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常淑军、张绍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