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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绍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58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宗宝申请执行常淑军、张绍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常淑军、张绍征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29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且据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常淑军、张绍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