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霍堂伟、李俊英探望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堂伟,李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霍堂伟,男,1998年2月生,汉族,阜城县人。委托代理人霍灿真,1973年11月生,汉族,阜城县人。被执行人李俊英,女,1973年8月生,汉族,阜城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堂伟于被执行人李俊英,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俊英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阜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强审判员 王智明审判员 刘重九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红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