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潜执字007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操银炉与吴金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操银炉,吴金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00735-1号申请执行人:操银炉,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现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吴金苗,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金苗在金融机构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金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处银行存款3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