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法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王俊丽、李航、李丰、王金玉、李克兰与 刘敬昌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通法执字第112号刘敬昌:关于王俊丽、李航、李丰、王金玉、李克兰申请执行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通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9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给付申请人欠款76248.65元及案件受理费1727元。(2)交纳迟延履行金。(3)交纳申请执行费1069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通许支行账号:250707846789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仍将支付迟延履行金。特此通知执行员 :高学庆联系电话:0371-2493****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仲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