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柏森申请执行夏明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柏森,夏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杨柏森,男。被执行人夏明鑫,男。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彦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