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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宽华与陕西秦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宽华,陕西秦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605号申请执行人李宽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陕西秦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上例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13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宽华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6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秦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属行上述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宽华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执字第0060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