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建红与孙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红,孙海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黄建红,,女,汉族,1974年7月14日生。被告孙海祥,男,汉族,1975年12月17日生。原告黄建红与被告孙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建红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建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晓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