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执字第00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武汉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咸宁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宁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334-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涨渡湖农场沐家泾街。法定代表人魏俊,董事长。被执行人咸宁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嘉鱼县鱼岳镇沿湖东路。法定代表人李海洲,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新洲民商初字第00428号、005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咸宁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咸宁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15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业审判员 潘应军审判员 胡卫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新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