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辛永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大石桥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永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大石桥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李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385号原告辛永德,男,1973年6月10日生,回族,个体,住双辽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被告大石桥安泰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李帅,男,汉族,1986年11月8日生,住辽宁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永德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大石桥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永德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永德撤诉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辛永德负担。审判长 :张丽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 姚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