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商)初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大乐诉陈雨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乐,陈雨笋,黄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1970号原告王大乐,男,1950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邹甜,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雨笋,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源,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峰,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告王大乐与被告陈雨笋、黄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大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甜,被告陈雨笋的委托代理人曹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大乐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陈雨笋因经营需要分三笔从原告处借款140万元,并约定2012年年底还50万元,2013年3月底还50万元,2013年5月底还40万元,黄峰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原告于2010年6月26日通过农商银行向陈雨笋汇款100万元,2010年9月27日,原告通过女儿王莉华向陈雨笋转账30万元,2010年10月1日,原告给陈雨笋现金1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陈雨笋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三部分,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第一部分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二部分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三部分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黄峰对陈雨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陈雨笋辩称,认可向王大乐借款140万元,但已偿还50万元。被告黄峰未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1日,陈雨笋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王大乐人民币壹佰肆拾万元整,此款在2012年底还50万,2013年3月底还50万元,2013年5月底还40万元,另外黄峰对此款担保至还清,注:原现所有借条作废,本人和王大乐帐目结清。黄峰在该借条底部担保人处签字确认。诉讼中,陈雨笋认可向王大乐借款140万元的事实,但表示已还款50万元。王大乐称陈雨笋未还款。陈雨笋在规定日期内,未向法庭提供已还款50万元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借条、支付凭证、户口簿、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黄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依约还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陈雨笋表示已还款50万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王大乐要求陈雨笋还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黄峰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确认,借条中写明了“黄峰对此款担保至还清”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故黄峰应对陈雨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峰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陈雨笋追偿。黄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雨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大乐偿还借款一百四十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三部分,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第一部分以五十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二部分以五十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三年四月一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三部分以四十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三年六月一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黄峰对被告陈雨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雨笋追偿。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八百一十二元,由被告陈雨笋、黄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许无忌代理审判员 贺 诚代理审判员 龚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溶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