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在良与被执行人德州三元素肥料有限公司、王林、高振利、潘建亮雇员受伤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在良,德州三元素肥料有限公司,潘建亮,王林,高振利,张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李在良,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小齐庄。被执行人:德州三元素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荟苑,总经理。被执行人:潘建亮,男,43岁,住德城区天衢西路24号21号楼2单元403号。被执行人:王林,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文明胡同15号楼2单元301号。被执行人:高振利,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红祥庄园8号楼5单元203号。被执行人:张善平,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小齐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中民终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夏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兆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