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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姚凤文、李自山、李刚、张国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凤文,李自山,李刚,张国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康福民委托代理人王宜民被告姚凤文被告李自山被告李刚被告张国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姚凤文、李自山、李刚、张国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围场农村商业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3.00元,减半收取212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倩影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