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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5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董傲玲、孙耀与陈明剑、孙玉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傲玲,孙耀,陈明剑,孙玉华,陈阳,随州市宏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509-2号原告董傲玲。原告孙耀。被告陈明剑。被告孙玉华。被告陈阳。被告随州市宏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傲玲、孙耀与被告陈明剑、孙玉华、陈阳、随州市宏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傲玲、孙耀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阳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陈阳与本案无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傲玲、孙耀撤回对被告陈阳的诉讼申请。审 判 长  王保东审 判 员  汪 洋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春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