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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市新时代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新时代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18号原告东营市新时代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78号。组织机构代码55436289-8。法定代表人庄庆亮,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莲青山风景区。法定代表人秦德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新时代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意见为由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新时代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全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