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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卫才、白桂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卫才,白桂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文生,该公司员工。被告白卫才。被告白桂岭。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皮农商行)与被告白卫才、白桂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金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白桂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卫才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皮农商行诉称,被告白卫才于2008年7月17日在我行下属单位大浪淀支行借款30000元,被告白桂岭自愿为其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还清本息,还款日期2013年7月14日,借款利率12.9‰,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6.45计收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方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方共偿还利息508.39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至今被告方尚欠原告方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白卫才先偿还原告方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保留对剩余债权的追偿权。被告白桂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白桂岭辩称,贷款属实,贷款的钱用于干企业了,企业现在停产了,等开业了有钱了积极还款。被告白卫才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白卫才于2008年7月17日在原告方下属单位大浪淀支行借款30000元,被告白桂岭自愿为其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还清本息,还款日期2013年7月14日,借款利率12.9‰,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6.45计收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方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方共偿还利息508.39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至今被告方尚欠原告方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白卫才先偿还原告方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保留对剩余债权的追偿权。被告白桂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白桂岭对该笔贷款认可,但由于企业停产,暂无能力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借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页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有双方的签字和盖章,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白卫才履行了义务,发放了贷款,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起诉之日,被告白卫才尚欠原告方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还,现原告方要求被告白卫才先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保留对剩余债权的追偿权合理合法,被告白卫才应承担相应还款责任,被告白桂岭自愿为白卫才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搞白桂岭关于暂无能力偿还借款的主张理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白卫才偿还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08年7月17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白桂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金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叶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