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红军与杨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军,杨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军。被执行人杨小军。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00000元。本院在执行(2015)萨法执字第390号刘红军申请执行杨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除工资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工资卡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伟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