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申与郭建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四,郭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677号申请人申四。被执行人郭建兵。申四申请执行郭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四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29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建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3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郭建兵履行案款3500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2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