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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1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太原市永旺盛食品配货有限公司与诸城日月星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永旺盛食品配货有限公司,诸城日月星油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284-2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永旺盛食品配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北路46号美域中央小区北楼1幢1单元0804号。法定代表人董珊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诸城日月星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桂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永旺盛食品配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日月星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680183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680183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执行员 赵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