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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曹丽英与黄石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丽英,黄石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曹丽英。被执行人黄石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瞿松华。曹丽英诉黄石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冶劳人仲裁字(2014)第95号仲裁裁决书。因黄石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曹丽华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黄石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冶劳人仲裁字(2014)第95号的仲裁裁决现已立案受理。故申请执行人曹丽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曹丽英依据大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冶劳人仲裁字(2014)第95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黄石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