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兴化利华农机有限公司与朱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利华农机有限公司,朱凤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675号原告兴化利华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南亭路121号。法定代表人王行顺,经理。委托代理人庞珍涛,兴化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凤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利华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化利华农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在审理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利华农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凤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己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万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