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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4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丁云与葛军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云,葛军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4902号原告:丁云,女。被告:葛军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云诉被告葛军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云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丁云负担。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兵 微信公众号“”